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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複習一下專有名詞:

 

政治學上,把掌握政府「內政、治安、國防」等功能的權力,叫作「行政權」。在古代,掌握行政權的人是帝王,在現在的台灣,掌握行政權的人是「總統加行政院長」。

 

「利維坦」是聖經神話中的一隻巨大的怪獸。政治學家習慣用利維坦來比喻行政權。因為行政權掌握軍隊和警察,所以相對人民而言,行政權是如利維坦般強大的存在。

 

「法律制定權、政策同意權」在政治學上,統稱為「立法權」。

 

行政權必須遵守立法權所制定的法律,並且,行政權的政策必須要得到立法權的同意後才能執行。這就是「以立法權制衡行政權」。

 

為了避免行政權這隻利維坦失控成為一隻迫害人民的怪獸。人類把立法權交給民選的代表所組成的組織,這個組織在台灣叫「立法院」,在美國叫「參議院、眾議院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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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類用「立法權」制衡「行政權」之後,又發現一個問題。

 

當時的法院是歸行政權管。所以行政權可以利用法院來迫害反對者,也就是說,掌握行政權的人,可以叫法院把反對他的立委全都抓起來,這樣,他就可以當獨裁者了。

 

所以,如果法院歸行政權管,行政權就可以繼續當一隻快樂的利維坦。

 

孟德斯鳩(1689118日-1755102日,法國人)提出了「司法獨立」,主張法院的審判權、檢查官的調查權,應該從行政權中獨立出來,成為「司法權」。司法權和立法權、行政權,應該分屬三個互相獨立的平級單位。

 

從此,人類政治進入「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」三權分立的時代。

然後,孟德斯鳩就死掉了。

 

(現在我國,執掌上列三權的單位,分別是「行政院」、「立法院」、「司法院」)

 

 

之後,隨著人類歷史的前進,發現立法權也有被制衡的必要。「制定法律」是極大的權力,如果這個權力被濫用,立法權對人類的威脅恐怕不亞於利維坦。

在人類近代史中,立法權被濫用的例子,我印象最深的有「多數暴力」與「用民主手段殺死民主」兩類。以下分別舉例說明。

 

多數暴力:

假設有個國家,是由A族與B族組成,但是這兩族互相討厭。

假設A族的人數較多,且A族立委在立法院過半。這個國家就會制定欺負B族的法律。然後大家就「依法」欺壓B族。(早期的美國就有這種傾向)

 

用民主手段殺死民主:

執政黨出現一位超受民眾喜愛的領袖,這個領袖高票當選總統,並且,這個黨在立法院有壓倒性的多數。這個黨可能會制定法律,把總統的任期改成「終身職」,並以法律明定「只有本黨可以當執政黨」。讓國家從「民主」倒退回「獨裁」。(希特勒就是這類的經典案例)

 

從以上兩類例子,可以明顯看出「立法權」的確有被制衡的必要。(除了上述兩類,還有很多種,我再舉兩類「肉桶立法」、「滾木立法」,礙於篇幅,這邊就不綴述了,有興趣的人請自行google,看完定義你或許會「會心一笑」。)

 

但該用什麼來制衡立法權呢?總不能用行政權吧!立法權是人類套在行政權這隻利維坦身上的韁繩,哪有利維坦反過來制衡韁繩的道理!?

 

所以制衡立法權的任務就落到司法權身上了。

 

現代民主國家是這樣做的:

 

民主國家的憲法,都有內建「保護人權」、「平等原則」等條文。(我國憲法這類條文主要分部在第7~24)

 

當立法權制定的法律違反上述的憲法條文時,司法權就可以宣告「此法律違憲,無效!」。然後那條法律就作廢了。這樣就可以避免立法權用多數暴力欺壓少數民族了。我國由「司法院大法官」負責這個工作。

 

另外,在二戰後,德國記取希特勒的教訓,所以加給司法權「解散政黨」的權力。當一個黨出現「企圖用民主手段殺死民主」的言行時,司法權可以下令解散該政黨。這個制度我國也有學過來,只是沒有實際用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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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,就是現代民主政治「行政、立法、司法,三權分立」的基本架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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