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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,有三個東西規範著人們的生活,分別是「憲法」、「法律」、「命令」。

 

這三個東西中,憲法規定得最「抽象」,法律規定得較具體一些,命令規定得更具體且連細節都規定。

 

舉個例子來說明,例如憲法第17條規定「人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」,這四個權利該怎麼行使,憲法就沒規定了。

 

這四個權利具體的相關規定,寫在「選舉罷免法」、「公投法」這兩部法律中,這兩部法律規定了「人民該如何行使這四個權利、用哪些手段干擾人民行使這些權利是違法的、如果對選舉結果不服氣,在哪些條件下可以打官司」等較具體的內容。

 

然後,法律沒講清處的更細節的事項,政府就會以「命令」來補充,例如「選罷法施行細則」這個命令中,連「選舉人名冊要做幾份,分別放在哪些地方」都有詳細規定。

 

為什麼要用「命令」這種東西呢?「憲法和法律」寫得細一點,把所有的事情都詳細規定不就好了?

 

因為,政府的行為必需服從法律,如果憲法和法律訂得太細,會讓政府變得很僵化。畢竟,這個社會隨時都在變化,給政府一些自主的彈性是必要的。所以法律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寫死,這樣政府才可以根據當時的現實情況,下達「命令」。

 

但是,政府下命令不可以隨便亂下,政府必需守法,所以,命令不能違反法律。違反法律的命令無效。另外,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典,所以法律必須服從憲法,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。

 

上面這一段話,可以濃縮成這兩句「法律違反憲法,無效。命令違反法律或憲法,無效。」這兩句用政治學&法學用語來說,就是「憲法位階最高,法律位階次之,命令位階最低」。

 

各舉一個例子來說明,假設政府下令「女性不可以投票」,這個命令就會被宣告「違法憲法第17條,無效!」。如果立法院立了一條「男性不可以投票」的法律,這條法律也會被宣告「違法憲法第17條,無效!」

 

所以命令只要不違法就可以了嗎?那麼政府可以在法律完全沒有規定的領域隨便亂下命令嗎?答案還是「不行」。

 

命令除了不能違法以外,還要依據法律。就上面的例子來說,必須先有「選舉罷免法」,政府才可以依據「選舉罷免法」,下達「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」這個命令。

 

最後,再復習一下重點:「位階高低:憲法最高,法律第二,命令最低。」「粗細排名:憲法最粗,法律第二,命令最細,細到連細節都管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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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之後,再補充一個現代世界還存在的有趣制度:「神權」。

 

在民主憲政國家,憲法是最高典則,一切其他法規,抵觸憲法者「一律無效」。在神權國家「國教的典則」有和憲法類似的高度。

 

例如,「法律違反憲法,無效。命令違反法律或憲法,無效。」上述兩句在伊斯蘭國家要改成這兩句:「法律違反憲法或可蘭經,無效。命令違反法律或憲法或可蘭經,無效。」

 

至於當「憲法」和「可蘭經」兩者衝突時,誰會被宣告無效?這個問題我目前查無答案。

 

 

延伸閱讀:可蘭經朗誦(9分鐘,阿拉伯語發音,中文字幕)
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wmKZSw4RSTE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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